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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标准物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转载自:  发布日期:20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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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标准物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6]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履行依法行政,加强对标准物质行政许可各环节的有效监督,规范和理顺标准物质的受理申请、技术审查、行政批准、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管理标准物质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函[2001]118号)中组织成立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标准物质的有关要求,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继续承办该通知中规定的5项具体管理工作。二、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具体负责标准物质的受理申请,组织落实定级鉴定评审、现场考核(复查)计划,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报批材料、核发证书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下设国家标准物质专家委员会,其秘书处挂靠在中国计量科学院,负责国家标准物质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接受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对研制单位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评审的制造能力的现场考核(复查)工作,提交评审、考核报告。四、标准物质研制单位申请国家一级、二级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须按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经行政批准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要保证在有效期内标准物质的量值准确,并接受国家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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